妊娠期合理用药
2007-4-11

1.药物处置 
     妊娠对母体各系统均有明显的生理改变,对某些药物的代谢,如氧化、还原、水解、结合等过程有一 定影响,药物不易解毒或不易排泄,可能有积蓄中毒。如妊娠时体内孕激素水平增高,可抑制某些药物与葡萄糖醛酸结合,尤其在妊娠早期有妊娠剧吐而营养缺乏时,更为明显,因而可使有些药物作用时间延长,容易积蓄过量而中毒。如四环素能影响线粒体的代谢而抑制蛋白质合成,妊娠期大量静脉滴注四环素(每天1.5~2.5g)可能造成严重肝损害。 
     娠期体液及血容量均增加,对药物的体内分布有很大影响。单位体积血清蛋白含量降低,而其中白蛋白下降更为明显,可造成低血清低蛋白血症。妊娠期药物与白蛋白结合能力明显减少,血中游离药物浓度增加,分布到组织和通过胎盘的药物增多。 
      动物和体外实验表明,妊娠对药物的氧化还原代谢减慢,但硫化作用可能较非妊娠期增加。值得注意的是:有些药物本身毒性不大,而其代谢产物可能对胎儿毒性较大。 
     2.用药原则 
    妊娠前3个月内是胚胎组织的发育期,肢体和器官系统正在形成,对一些致畸药物特别敏感。“反应停”事件的调查结果表明:孕妇在妊娠5~7周给予反应停,引起胎儿肢体畸形率特别高,故早孕期应尽量避免随便用药,尤其是未经充分研究的药。妊娠4~9个月,此期胎儿已见成熟,但许多脏器功能仍不成熟,尚无代谢和排泄药物的能力,极易受到药物的损害,除非绝对需要时方可用药。 
    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(FDA)根据药物对胎儿的危害性,将其分为A、B、C、D、X五级。 
    A级:在设对照组的药物研究中,在妊娠首3个月的妇女未见到药物对胎儿产生危害的迹象(并且也没有在其后6个月具有危害性的证据),该类药物对胎儿的影响甚微。 
     B级:在动物繁殖性研究中(并未进行孕妇的对照研究),未见到对胎儿的不良影响,或在动物繁殖性研究中发现有副作用,但未在设对照组的、妊娠首3个月的妇女中得到证实(并且也没有对其后6个月的危害性的证据)。 
     C级:动物研究中证明药物对胎儿有危害性(致畸或胚胎死亡等),或尚无设对照的妊娠妇女及动物进行研究。本类药物只有在权衡了对孕妇的益处大于对胎儿的危害之后,方可使用。 
    D级:有明确证据显示,药物对人类胎儿有危害性,但尽管如此,孕妇用药后绝对有益(例如用该类药物来挽救孕妇的生命,或治疗用其他的药物无效的严重疾病)。 
    X级:对药物和人类的药物研究或人类用药的经验表明,药物对胎儿有危害,而且,孕妇应用这类药物无益,因此,禁用于妊娠或可能怀孕的患者。

 

文章来源: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 http://new.gdfda.gov.cn/webpublish/block.106.view.detail.newsdetail?key=9770


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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