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印发《2008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》的通知
2008-4-2
各地级市以上卫生局、纠风办、物价局、食品药品监管局、经贸局(经委)、工商局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、国税局、地税局、信息产业局、审计局、人民银行中心支行,中央、省属驻穗各医疗单位:
    为进一步营造“公开、公平、公正”的药品采购环境,促进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工作持续健康有序发展,现将《2008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 
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
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
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 

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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